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对你石料场涉嫌非法部分持证矿界范围+340m标高以下越界超挖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开始,你石料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长汀县河田镇黄坑村(小地名:岐坑尾)部分持证矿界范围+340m标高以下越界开采行为。我局工作人员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及委托龙岩市山水测绘有限公司测量,经测量计算:矿界范围+340m标高以下超挖石方地块共两处,开挖土方方量两处合计1130.6立方米;开挖面积两处合计4030.6平方米(其中:地块一开挖面积225.8㎡,开挖方量30.5m³;地块二开挖面积3804.8㎡,开挖方量1100.1m³),属部分持证矿界范围+340m标高以下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2022年8月30日我局函询汀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石料场片石价格询价,经确定该建筑用花岗岩矿产资源属二级片石,每立方米价格是32元,合计人民币36179.2元(1130.6m³×32元/m³=36179.2元)。经现场调查,该超挖石方的两个地块已进行了回填并已种树种草治理。
2022年7月28日,案件承办人到实地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长汀县河田镇岐坑尾石料场投资人李*荣,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询问了河田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俞*奇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实地勘查,2021年3月开始,你石料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长汀县河田镇黄坑村(小地名:岐坑尾)部分持证矿界范围+340m标高以下越界开采行为。我局工作人员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及委托龙岩市山水测绘有限公司测量,经测量计算:矿界范围+340m标高以下超挖石方地块共两处,开挖土方方量两处合计1130.6立方米;开挖面积两处合计4030.6平方米(其中:地块一开挖面积225.8㎡,开挖方量30.5m³;地块二开挖面积3804.8㎡,开挖方量1100.1m³),属部分持证矿界范围+340m标高以下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2022年8月30日我局函询汀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石料场片石价格询价,经确定该建筑用花岗岩矿产资源属二级片石,每立方米价格是32元,合计人民币36179.2元(1130.6m³×32元/m³=36179.2元)。当事人长汀县河田镇岐坑尾石料场(投资人:李*荣)在部分持证矿界范围+340m标高以下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你石料场投资人李*荣的询问笔录。
2.你石料场的营业执照,投资人李*荣身份证复印件。
3.李*荣及河田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俞*奇的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记录。
5.现场照片。
6.龙岩市山水测绘有限公司测量报告。
7.汀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长汀县部分矿山片石销售价格一览表。
2022年9月3日及2022年9月16日,我局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二次案件审理,决定依法对你石料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2022年9月7日,我局依法作出并直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汀自然资矿违罚告字[2022]河第0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汀自然资矿违听告字[2022]河第01号),你石料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95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汀县河田镇岐坑尾石料场(投资人:李*荣)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6179.2元(1130.6m³×32元/m³=36179.2元);
2.处以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6179.2元2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7235.84元(7235.84元×20%=7235.84元);
以上二项共计人民币43415.0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石料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单将上述没罚款缴入县国库,到期不缴纳没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石料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