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1-07-13 11: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弘扬革命历史,缅怀先辈,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经研究,决定将长汀县烈士公墓、四都镇革命烈士公墓、四都镇“牺牲烈士纪念碑”和三洲镇革命烈士墓园列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