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的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 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发改委、民政厅、卫健委商16个相关部门制定我省任务分工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保持政策连续性。衔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函》(闽发改服务函〔2022〕7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职能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保持纾困扶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增强企业可得性。《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且可直接实施的,要依据“应享尽享、及时准确、公开公正、能细尽细”的原则,按照最高标准不折不扣抓好落实;鼓励各地方结合条件实施的,要积极研究细化落实办法,确保力度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将专门从事养老托育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于转租国有房屋和国有经营用房的,要确保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实际从事养老托育服务的市场主体。密切跟踪国家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力争纳入国家下一批试点范围。
(三)提升办理便利性。各地各部门要多渠道公开纾困扶持政策措施的申请条件、办理方式及路径,要让市场主体一看便知、一查就懂、一办即成。积极推进流程再造,不断扩大“免申即享”范围。各部门要摸清地方养老托育机构底数,积极构建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服务体系,主动送政策送信息到企到户,推动养老托育惠企惠民政策快速兑现到位。
(四)强化宣传针对性。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印发政策问答、进企专题宣讲、短信提醒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活动。企业或个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优惠政策落实中的诉求,按照“接诉即办”程序处理,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二、 任务分工
(一)房租减免措施
1.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各地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税费减免措施
4.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 局,省发改委、民政厅、商务厅、卫健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省发改委、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8.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人社厅、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省人社厅、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支持措施
11.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 建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鼓励地方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 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地方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福州中 心支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 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福建银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发改委、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疫支持措施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省民政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其他支持措施
20.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 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卫健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治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省商务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地方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省商务厅、民政厅、卫健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 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 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省工信厅、民政厅、卫健委、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 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 厅、民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