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
|
2 |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
|
3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
|
4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取土、爆破、修建坟墓、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生产便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2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修路、建设、筑坝由生态环境局执法。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修路、建设、筑坝由生态环境局处罚 |
|
5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
|
|
7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采脂、掘根、剥树皮、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
|
8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
|
9 |
对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修路、建设、筑坝由生态环境局执法。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修路、建设、筑坝由生态环境局处罚 |
|
10 |
对擅自采集野生动植物、矿物和土壤等标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采集物和采集工具,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
|
11 |
对擅自扩大或变更生产小区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擅自扩大或变更生产小区范围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
|
12 |
对在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
|
13 |
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运输物品检查;对进入保护区的动植物等物体进行检疫 |
行政检查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护区出入口设置的检查哨卡,应当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禁止携带动植物的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对运入、经过保护区的动物、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