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1〕47号
长汀县汀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350821MA32FDRX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丘彪华 地址: 长汀县涂坊镇中华村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养殖废水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0年12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2020年12月8日现场拍摄照片;3.2020年12月18日长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4.2021年1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6.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证明行政执法相对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2月 11 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汀环罚听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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