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失业保险定义: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通常说的“五险一金”中,五种社会保险之一。
二、缴费比例
目前,我县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
三、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申领方式
(一)窗口申领
|
经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地址 |
|
长汀县劳动就业中心 |
0597-6831065 |
长汀县汀州镇梅林路2号人社局人力资源服务大厅2号窗口 |
申请材料:一是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二是建设银行卡复印件1份。
(二)网上申领
1、 e龙岩微信端-电子社保卡-失业保险金申领 2、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网上申请平台
五、发放标准
(一)按城镇职工缴费
单位和参保职工,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按农民工缴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六、停止领取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Copyright © 2012 Changti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汀县人民政府网站 版权所有
主办: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3508210001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闽ICP备140213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