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
发布时间:2021-03-0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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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三章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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