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行政许可办理事项
发布时间:2010-05-2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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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申请人:从事印刷业的单位或个人。

      二、所需提供申报材料:

      1、新建印刷企业可行性报告;

      2、公司章程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3、填写《福建省新建印刷、复印企业申报表》12份;

      4、工商部门核定企业名称通知书或核定证明;

      5、验资报告或(个体类)银行资信证明(出版物印刷企业200万,包装装潢印刷企业150万,其他印刷企业50万元);

      6、有必要的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印刷设备;

      7、企业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出版物印刷企业800平方米,包装装潢印刷企业600平方米,其他印刷企业100平方米);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建制和组织机构。

     三、程序及环节:经营者备齐申报材料,经办人按程序审核,逐级上报审批、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                   

     四、承办部门:行政审批股。                        

     五、承办时间: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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