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16-3800-2024-00005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31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G801.115.1、G801.115.2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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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G801.115.1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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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项目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G601.59.2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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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项目规避招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G103.73.1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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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项目违法分包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G301.62.1条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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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项目违法分包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G301.62.1条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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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项目无证施工 | 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4.12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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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项目无证施工 | 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4.12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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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项目无证施工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4.12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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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项目转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建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2.1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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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项目转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建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10%以下的罚款。”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2.1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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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项目转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建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2.1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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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项目转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建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2.1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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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项目转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建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2.1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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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项目转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建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2.1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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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项目排斥潜在投标人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101.51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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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C104.47条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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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项目无证施工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4.12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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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项目无证施工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4.12的规定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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