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903-0600-2024-00001
- 备注/文号:新政〔2024〕15号
- 发布机构:新桥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1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闽委组通〔2023〕2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闽农规改〔2023〕8号)精神,根据长汀县《长汀县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镇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新桥镇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内容
申报新桥镇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项目资金实施方案,涉及叶屋村、廖家村各50万元,各村拟投资50万入股长汀县新桥镇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村参与分红,预计每年可增加村财收入5万元,新桥镇负责监管实施。
二、资金来源
2024年度长汀县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叶屋村、廖家村各安排扶持资金50万元。
三、实施步骤
(一)申报程序
1.提取项目。原则上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未进入项目库而确需实施的项目,需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并相应落实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要求。村召开两委会,提出投资方案,经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报告形式报乡镇初审。
2.乡镇初审。镇党委初审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条件,核对项目资金后,再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3.县级审核审批。批复和方案在公告公示10天无异议后即可实施。
(二)组织验收。在项目批准实施后,按照《长汀县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实施方案》规定,镇党委应及时组织项目村实施。并迅速组织自验,收集照片、协议等证明材料,形成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报送。验收结果要在项目实施所在村进行公开并于2024年11月底前,向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报送该项工作年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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