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LY05100-1400-2018-00055 | 主题分类 | 1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
发布机构 | 长汀县人民政府 | 文 号 | 汀政综〔2018〕86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2018-03-07 | ||
标 题: |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8〕3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8〕31号)精神,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按家庭年人均收入3960元提高到4560元,分档补助由三档调为四挡,人均月补助提高到不低于230元。具体为:一档为380元/月(全额救助),二档为270元,三档为215 元,四档为170元。
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做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大局。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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