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00-0100-2023-00179
- 备注/文号:汀政办〔2023〕77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8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方案
为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调解的有关要求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强化诉源治理,切实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县(市、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设立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降低行政案件成诉率和败诉率,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宗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调解为主要手段,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原则,搭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调解服务,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
(一)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县直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能如下:
1.组织领导、统筹谋划、部署督导全县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2.指导协调涉及面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反映、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重大行政争议案件的调解稳控工作;
3.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本领域、本辖区较大以上行政争议案件的调解稳控工作。
(二)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
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设在长汀县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联动中心(长汀县司法局),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是长汀县化解行政争议专门工作平台,通过联调联动、多元化解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方式,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争议和解互动、互信桥梁,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实现“双赢”。
1.工作范围
涉及以长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及其他行政争议。具体包括:
(1)行政处罚中以罚款为主的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纠纷;
(2)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给付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纠纷;
(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行政纠纷;
(5)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相关民事争议;
(6)其他适宜调解的行政纠纷,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也可以进行调解。
2.工作流程
(1)长汀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直接向司法局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对具有调解可能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有区域示范效应的案件,可向当事人释明。经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移交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进行争议实质化解。
(2)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收到案件材料后,根据案情指定行政争议调解主办人,组织涉案的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调解。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可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派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律师、社区干部及心理医生等参与调解。
(3)调解主要采取当面调解的形式,经争议各方同意,也可以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做好化解行政争议各阶段的辨法析理、答疑解惑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4)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协调化解期限届满前及时将调解情况书面函告县行政复议机构(县司法局)或管辖法院。调解成功的,复议机关、法院根据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结果依法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复议机关或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判决)。
3.工作原则
行政争议调解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自愿平等、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依法调解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及其他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自愿调解原则。调解应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行进入调解程序,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3)优先调解原则。把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首要选择,做到能调则调,在行政处理、复议、诉讼各个阶段把握一切调解解决纠纷的机会。
(4)调审(调处)结合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争议处理、调解与复议审理、调解与法院审理的关系,对于没有调解可能以及不适合调解的案件,要及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四、制度建设
(一)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制度。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通过全面采集和分析工作信息,发现行政行为可能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第一时间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
(二)建立释法析理协作制度。涉及依法可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司法局牵头,经征得争议各方当事人同意,联合涉案单位对行政相对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着力化解行政争议。
(三)建立法院委托调解制度。根据《长汀县人民政府 永定区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跨区域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工作意见》文件精神,推动制定司法与行政联动化解行政争议实施办法,形成行政案件调解移送机制。对于管辖法院评估适宜诉前调解及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按流程移交长汀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诉前化解。县法院发挥桥梁作用,助力县政府与管辖法院良好沟通衔接,助推长汀辖区内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四)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检察衔接制度。强化府院联动,最大限度的整合政法资源,深入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内部,识别并解决当事人真实利益诉求。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从源头上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由复议机构(县司法局)及时函告县法院(行政庭)、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综合运用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及检察监督等方式,使行政争议化解贯穿全阶段、各环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理解并积极支持、参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把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减少本单位本系统行政争议的新发数量,确保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成立运行后行政案件数显著降低,败诉率明显下降。
(二)强化工作保障。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依托于长汀县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联动中心,保障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开展必要的设备、场所等条件,对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运行给予必要经费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强化府院联动,根据行政争议化解需要,邀请长汀法院和永定法院法官及其他有利于化解争议的各界人士共同参与调解。
(三)强化监督考核。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定期将涉诉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及履行调解协议情况通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考核内容,视情况予以通报;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终绩效考核,予以综合评价;同时将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协调,且实质化解的行政争议案件数纳入各行政机关年终绩效奖励加分项目。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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