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长汀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25 10:50
  一、制定水价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国家、省政策文件要求各地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立并实施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的联动机制。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21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等相关规定,我局对长汀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的供水价格进行成本监审,出具了成本监审报告,核定了供水成本价格;2025年9月8日和9月24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制定长汀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听证会的公告(第一号)》和《关于召开制定长汀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听证会的公告(第二号)》;2025年10月22日上午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我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进行了听证。2025年11月26日报请县政府同意,按拟定方案调整我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长汀县自来水供应有限公司供水管网范围覆盖的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用户。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明确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68元/吨(含0.08元/吨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下同)。
2.非居民用水价格为1.88元/吨。
3.特种用水价格为2.3元/吨。
(三)阶梯水价计价方式
1.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级差为1:1.5:3的比例。
2.居民阶梯分档水量按月累计用水量分档。即,第一阶梯每月用水量为25吨(含25吨)以内;第二阶梯每月用水量25-35吨(含35吨)以内;第三阶梯每月用水量35吨以上部分。
3.对每户家庭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吨的水量。
4.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生活用水,按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但每年6-10月的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10%。
(四)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税联动机制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4〕48号)相关规定,此次定价确定以0.08元/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计入终端水价。
2.完善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税联动机制,即当调整水资源税标准时,终端水价在原来的销售价格上按1:1同步调整,建立联动机制后调整终端水价不再召开听证会。
(五)其他有关政策
1.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不执行阶梯水价。
2.为保障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给予照顾,由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名单,给予每月每户5吨的免费用水。
3.城区管道延伸的供水价格(城乡供水一体化)问题。由于此次未对城区管道延伸的2家供水企业(长汀县太行山水厂、长汀县荣丰水厂)的成本进行监审,故上述2家供水企业的供水销售价格仍按原标准执行,其他相关政策和要求遵照执行。
(六)执行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