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时间:2025-12-11 10:19

  一、划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和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明确“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2023〕14号)要求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龙岩市水利局关于做好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和公告的函》(岩水水保〔2025〕9号)具体部署,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辖区内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划定和公告工作。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3.《福建省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技术指南》

  三、划定成果

  划定全县范围内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涉及河田镇、大同镇等17个乡(镇),划定图斑共计4062个,面积171091.49公顷。同时明确“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求。

  四、注意事项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联系人:林根根 0597-680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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