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财政局于2024年12月9日印发实施《长汀县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汀财规〔2024〕4号),现将主要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长汀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长汀县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汀政综〔2019〕9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长汀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项目预、决(结)算评审效率得以逐年提升,切实提高了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为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县政府办于2024年7月11日《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参照《龙岩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龙财建〔2019〕116号)等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重新调整制定了《长汀县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汀财规〔2024〕4号)。一是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二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委托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评审分工予以修订完善。三是结合县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预对外委托及付费的评审管理、付费管理等。
三.主要调整内容
(1)第一章第一条中的“《龙岩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龙财建〔2016〕31号)”修改为“《龙岩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龙财建〔2019〕116号)”。
(2)第一章第四条中“对项目立项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设计费等其他费后)300万元以下且单项工程施工预算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竣工决(结)算审核,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助审中介机构目录库(以下简称目录库),由县财政局(财审中心)直接委托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县财政局(财审中心)备案。直接委托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竣工决(结)算审核时,也适用本办法”修改为“对单项工程施工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预决(结)算审核,也适用本办法”。
(3)第二章第六条中“对项目立项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设计费等其他费后)300万元以下且单项工程施工预算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财政局(财审中心)直接委托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竣工决(结)算审核,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财审中心)备案”修改为“单项工程施工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结)算由县财政局(财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联合委托财审助审中介机构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财审中心)备案。单项工程施工投资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预决(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行审核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4)第三章第九条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建立长汀县政府投资项目助审中介机构目录库,预选目录库备选周期为3年,进入预选目录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修改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加入财审助审中介机构名录库:”。
(5)第四章第十三条“单项工程施工预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项目立项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设计费等其他费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委托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项目业主分批次按专业类别要求,在长汀县财政局监察室(监督股)的监督下,从预选目录库中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对外委托评审随机抽取结果表”修改为“单项工程施工预结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委托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项目业主分批次按专业类别要求,从财审助审中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对外委托评审随机抽取结果表。”
(6)第五章第十七条“县财政评审中心按年度对委外评审业务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由县财政评审中心组织实施,与县财政评审中心(或有权部门)抽查后所确定的误差率在1%以上的(误差率=误差/(中介机构审定价-误差)。误差=抽查审定总价-中介机构审定总价-有争议项目造价),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委托评审费用,直至取消其参与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资格,具体按委托合同约定(见附件2)进行处理”修改为“县财政评审中心对委外评审业务进行备案复核或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县财政评审中心(或有权部门)抽查后所确定的误差率在1%以上的(误差率=误差/(中介机构审定价-误差)。误差=抽查审定总价-中介机构审定总价-有争议项目造价),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委托评审费用,直至取消其参与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资格,具体按委托合同约定(见附件2)进行处理。若 单个项目复查后所确定的误差率在3%且金额20万元(含20万) 以上的,评审报告应判定为不合格,扣减该项目全部评审费用,同时赔付相应的违约责任金3000元/次,并处以其他相应处罚。”。
(7)第五章第十八条第2小点“因过失造成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每年超过两次(不含两次)误差率在3%以上的社会中介机构(含评审人员),从县财政评审中心名录库中除名并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参与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内的项目评审”修改为“因过失造成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每年经复核、稽核超过四 次(不含四次),抽查超过两次(不含两次)误差率在3%且金 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社会中介机构(含评审人员),从县财政评审中心名录库中除名并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参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内的项目评审”。
(8)新增第五章第十八条第4小点“受委托中介机构接受并遵守评审中心的时效规定,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受托项目。经核实,中介机构一年1次违反评审时效的,扣减评审费用3000元;一年2次违反评审时效的,扣减评审费用6000元;一年3次及以上违反评审时效的,扣减全年度评审费用”。
(9)本办法附件2委托评审合同(样本)作相应修改调整。
四.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赖敏锋;联系电话:6583199
- 长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汀县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12-09]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