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21〕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2021〕4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从2021年6月1日起不再以“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名义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规范我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工作流程
(一)征收范围、对象
我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对象:县域范围内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是江海堤防的受益者,应按规定缴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征收标准
我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
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
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
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三)征收机关
我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组织征收。
(四)征收方式
1.征收期限。我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申报征缴期。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期为上一年度的费款。
缴费人注销的,应在注销清税(费)同时缴清本年度存续期间应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为征收标准规定的当期申报收入或流转税额。
2.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缴费申报,为缴费人开具缴费票证。
3.缴费人外出经营收入、代开发票收入等计入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可扣除在省外已缴水利建设基金部分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税务登记地为省外的外来经营缴费人在预缴税款时一并申报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为征收标准规定的当期申报收入或流转税额。
4.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在规定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将未缴纳信息传递给县水利局,各部门加强协作依法依规做好催缴入库工作。
(五)收入核算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编码:1030223),实行分级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需要退库的,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退库管理规定授权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办理。
3.为保障税务部门的征管经费,按每年收入额的10%由县财政局给予拨付。
4.为保障水利部门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及维护、江海堤防保险费、防洪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等费用支出,按每年收入额的40%由县财政局给予拨付。
上述工作流程未尽事项按《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2021〕4号)执行。
二、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我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的相关文件废止。
2.除上述规定外,我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3.今后我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若予以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通知。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