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①服义务兵役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②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①本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含59周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②调查初审。村(居)民委员会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在《福建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上完整填写基本信息、签署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将申请人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审。
③会审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统一组织复核。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武装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同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并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福建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上签署复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调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④核查审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福建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认定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对经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资格确认
退出现役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二、办理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残疾军人证;
(3)户口簿和身份证;
(4)需长期医疗或独身一人或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并申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并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审批表》,签署申报意见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连同其他材料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受理与审批。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认为确需由福建省荣康院集中供养和收治且符合条件的,安排省荣康院接收,并逐级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到省荣康院联系入院事宜;经审核认为不符合省荣康院集中供养和收治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申请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p>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p>
<p> <b tabindex="0" barrier-free-leaf-idx="82" barrier-free-idx="174" style=" padding: 0px; Microsoft YaHei"; outline: none; box-sizing: border-box;">二、办理材料</b> </p>
<p>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p>
<p> ②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p>
<p> ③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p>
<p> ④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p>
<p> ⑤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等。</p>
<p> <b tabindex="0" barrier-free-leaf-idx="88" barrier-free-idx="181" style=" padding: 0px; Microsoft YaHei"; outline: none; box-sizing: border-box;">三、办理流程</b> </p>
<p> ①申报登记。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p>
<p> ②初审把关。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初审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p>
<p> ③会审认定。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并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办理定期抚恤证件;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p>
<p> ④建立档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述被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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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相关事项
一、办理条件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①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②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③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④2007年8月1日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不予办理。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3.调整残疾等级
申请人为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①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③公务员、人民警察新评需提供单位因公致残证明以及编制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④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⑤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⑥《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①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③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④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⑤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⑦《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3.调整残疾等级:①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②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和原残疾证件;③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④《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三、办理流程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与审核。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上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
③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经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④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公示、审批。
审核:(1)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2)对上报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逐级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省级残情医学鉴定。省级医学鉴定为终极鉴定。
公示: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申请人属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收集,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要时,省级或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派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审批: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后反馈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逐级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省级医学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于收到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⑤发放抚恤金。伤残人员从被批准评定残疾等级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发放抚恤金,并及时录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同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人员,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后,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逐级退还申请人。)
3.调整残疾等级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请。
②其他程序同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恢复抚恤优待等服务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被中止抚恤优待对象,因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或取消通缉后,可申请恢复抚恤优待待遇。
二、办理材料
①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恢复抚恤优待待遇)并说明犯罪时间、罪名及获刑、释放(含恢复政治权利)情况。
②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受理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出具为其恢复抚恤优待待遇的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申请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④监狱部门的《释放证明书》(假释的还须附公安部门的《假释期满证明书》)、公安部门恢复政治权利证明。
⑤原抚恤优待证件或原始材料。
⑥法院刑事判决书(含减刑判决书)。
⑦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4张。
三、办理流程
①抚恤优待对象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经核实确系刑满释放,同意申报恢复抚恤优待待遇的,可向其户口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③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和司法部门释放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④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⑤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恢复抚恤优待待遇,签署意见,逐级通过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
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批准的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优待,并做好申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带病回乡定期补助
①服现役期间患有民政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中列举常见慢性病范围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②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③《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二、办理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下列材料之一:A.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病例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B.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⑤《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
⑥加盖有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⑦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⑧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三、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②申报登记。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出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整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基本信息,签署申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③审批报备。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医院检查结果、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和所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通知当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及享受相关待遇,并将每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光荣牌更换、补发
因非本人责任、无法抗拒或者无法预料等情形造成光荣牌遗失,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需要更换或补发光荣牌的。
二、办理材料
①因非本人责任、无法抗拒或者无法预料等情形造成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的,应当提交材料:身份证、旧光荣牌、户口簿等。
②因非本人责任、无法抗拒或者无法预料等情形造成光荣牌遗失,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的,应当提交的材料:身份证、书面申请、申请人村(社区)经核实后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等。
三、办理流程
①携带相关材料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现场申请办理光荣牌更换或补发。
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审查后认为符合光荣牌更换或补发规定的,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③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查同意后,签署意见,报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签署意见予以更换或补发光荣牌,并及时完善工作台账。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