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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图片)

  

一图读懂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实施“大爱龙岩·同心育苗”关爱留守儿童行动方案》的通知 岩教综〔2022〕24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龙岩市实施“大爱龙岩同心育苗”关爱留守儿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教育局

    2022年10月25日

     

    

  龙岩市实施“大爱龙岩·同心育苗”关爱留守儿童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打造“大爱龙岩”精神文明品牌,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和新时代教师立德树人作用,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大爱龙岩同心育苗”关爱留守儿童行动。

  二、行动内容

  学校要对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按照“六个一”要求,推动“大爱龙岩”新时代精神文明新品牌建设。

  1.打造一个优美环境。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需求,寄宿制学校配备“三房五室”(洗衣房、洗澡房、开水房,心理健康咨询室、卫生室、阅览室、活动室、亲情室),有效解决留守儿童学习生活、亲情关爱等具体问题。

  2.健全一套明晰台账。学校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制度,对留守儿童进行登记备案,分类区别对待,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做到“三个清楚”:即清楚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清楚留守儿童父母的务工地点和联系方式,清楚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在家长返乡的高峰期加强家校联系,及时变更、补充档案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动态监测留守儿童成长情况,为及时跟进教育关爱工作提供基础。

  3.严格一项报告制度。学校要健全强制报告机制,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

  4.深化一项帮扶措施。由学校领导、党员教师等志愿者组建爱心工作室,根据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开展“爱心妈妈”、“爱心爸爸”等结对帮扶活动;通过师生之间一对一、学生之间一对一等多种形式,与留守儿童结成学习、生活帮扶结对,实行“学习上优先辅导、生活上优先照顾、活动上优先安排”的“三个优先”政策,使留守儿童得到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

  5.呵护一份亲情关爱。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家校沟通交流机制,完善中小学班主任、结对教师定期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制度,开通家长(监护人)热线,加强留守儿童与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家校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心理等情况,增进亲情;开展周末早餐会、交流会等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生活。

  6.完善一项疏导机制。学校要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心理疏导制度,班主任、结对教师和心理教师要密切关注留守儿童的思想动态和情感表现,主动回应其心理诉求,化解心理压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学校对留守儿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心理辅导,增强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学校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把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三、保障措施

  1.健全控辍保学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关爱留守儿童,把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列入学校常规工作。要做好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做到一个不少、一个不落下,确保留守儿童不因厌学而失学。

  2.健全阳光助学机制。加大留守儿童经济帮扶力度,落实落细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对留守儿童的建档立卡户,低保(特困人员)家庭、残疾儿童全部按最高标准进行资助,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给予优先资助,确保他们就学无忧。

  3.健全督促落实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列入“两项督导”、“教育强县”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畴,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将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帮扶情况作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师德评分、评优评先等参考依据。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

未成年人寻亲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 号),为深入推动《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在《实施意见》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实施意见》进行界定。

  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安部门遣送(驱逐)出境的有关材料。

  二、明确相关概念

  1.失联:指与未成年人及家庭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及以上。

  2.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监察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留置等,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收治、医学留观、强制隔离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且连续实施上述措施达6个月及以上。

  三、特殊情形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

  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特殊情形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明确如下:

  (一)父母失联情形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

  父母双方失联或一方失联,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且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接警后查找未果,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警查找儿童失联父母;

  (2)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接警查找儿童失联父母;

  (3)公安部门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儿童失联父母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村(居)核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

  村(居)核查评议由村(居)委会组织的核查评议小组进行。核查评议小组由村(居)委会主任、儿童主任、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共5或7名成员组成,对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儿童家庭进行核查评议,填写《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核查评议记录表》(附件4),形成核查评议结论。核查评议记录表应详细记录儿童父母的情况、儿童生活状况、邻里(2-3人)证明情况,以及核查评议小组各成员的意见,并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作为佐证材料一并提交。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按父母双方或一方失联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原认定执行。

  (二)可以直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情形

  1.非婚生子,若父母符合本通知所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已落户且父母子女关系明晰的,按《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明确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认定。暂未落户的,在《实施意见》规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提交两份材料:监护人的书面承诺、该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报告。

  2.暂以“非亲属”关系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 号)精神,其现抚养人符合本通知所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变故家庭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

  (1)儿童的父母离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重组家庭,且符合死亡、失踪、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法院判决另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在《实施意见》规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提交两份材料:父母的离婚证书、法院关于另一方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判决书。

  (2)再婚家庭中,儿童生父母一方和继父母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且法院判决另一方生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儿童的基本生活补助金由现抚养人申请,在《实施意见》规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提交以下材料:生父母的离婚证书、抚养该儿童的生父(母)和继母(父)双方的相关材料、法院关于另一方生母(父)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判决书。

  4.对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能力履行监护抚养义务而拒不监护抚养,致使该儿童生活陷入困境的,经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应先予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该儿童纳入保障后9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儿童父母追索抚养费,并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情况,督促落实抚养和监护责任,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三)需民政局局务(党组)会或联席会议研究认定的情形

  涉及“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再婚家庭变故”等复杂情形且该未成年人事实上处于无人抚养状况的,由个人承诺,村(居)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民政局局务(党组)会研究认定(附件3)。对县级民政局局务(党组)会研究仍然无法认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认。

  四、强化动态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力度,推动家庭抚养和监护责任的落实。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司法、民族与宗教、团委、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未成年人,应及时通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查验核实,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申请纳入保障。在工作中发现无户口儿童的,要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要指导村(居)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未成年人,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纳入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五、做好监护工作

  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致使其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

  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2.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3.复杂情形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表

  4.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核查

  评议记录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情况报案后,依据福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一、个人承诺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        (身份证号:                       ),自          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个月。

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二、村(居)核查评议情况

经村(居)核查评议小组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情况属实,建议给该儿童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核查评议情况详见《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核查评议记录表》。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情况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建议给该儿童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四、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情况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同意给该儿童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此认定表一式四份,承诺人、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3

  复杂情形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表

一、个人承诺

承诺人(抚养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所属情形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 ¨继父母继子女 ¨再婚家庭变故

¨其他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 简要说明儿童抚养人或监护人,以及生父母的情形,其中,属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的,另需说明收养时该儿童的具体情形,以及对该儿童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的公安机关名称及日期。)

  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二、村(居)委核查评议情况

经村(居)委核查评议小组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情况属实,且抚养人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建议给该儿童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核查评议情况详见《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核查评议记录表》。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情况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建议给该儿童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四、公安部门“打拐”备案情况

该儿童已于            日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五、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情况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同意给该儿童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此认定表一式五份,承诺人、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公安机关、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此表儿童生父母等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个人承诺中说明为“不详”。

  附件4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

  核查评议记录表

核查评议项目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情况核查

申请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具体核查评议事项

¨父/母失联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  ¨继父母继子女 ¨再婚家庭变故 ¨其他              

核查评议小组成员

 

核查评议情况及结论

(应详细记录该儿童父/母的情况、儿童生活状况、邻里证明情况,并如实记录各核查评议小组成员的意见,作出核查评议结论。)

核查评议情况及结论

      村(居)委核查评议小组

         日   

核查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11月18

  (此件主动公开)

    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实施“福蕾行动计划”,推动关爱服务项目落地,提升关爱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儿童安全健康成长,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引入专业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人才,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提升基层儿童关爱服务规范化、精准化、专业化水平,营造儿童关爱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打造具有我省特色的儿童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品牌,促进我省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日常关爱服务。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协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生活环境、生存状况等情况调查、定期巡访、动态监测、风险评估等工作,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档案。

  (二)危机介入服务。协助开展日常巡访,及时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以及因疫情等突发事件致困致孤等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协助做好应急处置、防范化解工作。

  (三)假期关爱服务。利用寒暑假、周末等节假日,举办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开办“兴趣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常识培训、爱国主义教育、传统文化学习、社会劳动实践、兴趣爱好培育等活动。

  (四)亲情陪伴服务。提供“爱心爸爸”“爱心妈妈”角色陪伴、结对帮扶、入户看望等亲情关爱服务,加强留守儿童与家长交流互动、开展课外作业辅导、临时生活照料等。

  (五)心理辅导服务。组织心理专业社工人员,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人格健康成长等关爱服务,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六)精准帮扶服务。对因自身原因、家庭原因或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学习等陷入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专业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帮助儿童尽快走出困境。

  (七)资源链接服务。积极链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志愿者等资源,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日常关爱、节日慰问、法律援助、教育资助以及临时救助等服务,为有意愿和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发展提供支持。

  (八)培训辅导服务。根据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协助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和志愿者等的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关爱服务业务技能等培训辅导,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承接机构主动发现、挖掘和培育项目所在地的儿童关爱服务人才,壮大本地专业化关爱服务队伍。

  (九)宣传引导服务。协助开展针对儿童及其家庭、儿童督导员、儿童辅导员、村(居)委等的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监护职责和抚养育义务,引导儿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村(居)委做好监护督促、指导等工作,引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提升关爱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爱氛围。

  三、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主体是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且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成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依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

  四、合同签订

    各地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178), 以及当地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采购活动,选定承接主体。选择承接主体既要考虑项目费用,也要注重服务能力、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而不能简单地以“价低者得”作为选定标准。

    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项目、范围、标的、要求、期限、权利义务、资金支付比例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鉴于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内容相对固定、工作延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购买服务合同,同一承接主体在一个合同履行期限内无需重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在项目服务期限内,承接主体未能按服务合同要求提供服务且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合格、因承接方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购买主体依据合同约定中止(终止)或解除服务合同,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五、项目管理

  (一)执行管理。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服务合同和招标事项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应当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服务提供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组织履约情况评估和验收。服务合同期满并验收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情况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二)评估管理。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购买主体应当每年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可以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应尽量避免增加承接主体额外负担。评估时间应为购买服务项目一年期满前一个月。评估要以服务合同为依据,合理设定评估标准和指标,服务合同中未明确要求的不列入评估指标。对于评估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当书面通知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承接主体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购买主体依据合同约定中止(终止)或解除服务合同。承接主体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购买主体。

  (三)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购买主体要严格执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要按照服务合同确定的比例,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指定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和招标事项确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

  (三)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管理。要依据服务合同确定的内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务实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评价。要加强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的监控和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评价承接主体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指导承接主体更好地开展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的监控和评价结果、承接主体的信用记录纳入监管体系进行监管,并将其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

  省民政厅将根据工作安排,对各地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进行抽查,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档案管理。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项目档案管理。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和评价、评估和验收全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和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到来源明确、过程清晰、内容完整。关爱服务项目涉及到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的,要做好信息保护、保密工作。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组织管理,在总结“福蕾行动计划”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福蕾行动计划”确定的“十项工程”为蓝本,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内容,明确标准要求。从2021年起,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区)完成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采购工作,设区市民政部门汇总本辖区项目采购情况(汇总表格见附件),于5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规范未成年人保护资金支出。省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要加大对老区、苏区、贫困地区儿童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分配各类有关资金时要适当向老区、苏区、贫困地区倾斜。

  相关社会组织要按照各地确定的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内容和要求,科学设计、合理编制项目方案书并认真、完整执行,要最大限度链接资源,确保服务项目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汇总表

  附件

  市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汇总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序号

项目所在地

合同签订

日期

项目服务

期限(年)

购买服务金额(万元)

政府采购方式

承接主体

备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合计

省级

市级

县级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项目实施细则

  为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助学工程”项目是由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资助对象为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助学工程”资助方式是为上述在校孤儿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市、县级民政部门可拓展“助学工程”资助对象范围,提高资助标准,所用资金应为地方资金。

  二、助学金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孤儿本人提出助学金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含莆田SOS儿童村,下同)收留抚养的孤儿向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孤儿申请助学金,应当提供本人以下材料: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籍证明(申请助学金时所在学期内出具);

  4.银行卡复印件。

  (二)受理。社会散居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孤儿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三)确认。受理孤儿助学金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完成孤儿身份、户籍、学籍等信息的核实确认。孤儿身份信息应当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实确认;孤儿在国外学校就读的,所就读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jsj.moe.gov.cn/)上可查询到的学校;对无法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确认孤儿信息,确需入户或实地核查时,应不少于2人同行,认真填写《申领助学金孤儿相关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见附件4),并签字确认。

  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孤儿应当及时纳入“助学工程”;不符合条件的孤儿,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应作出不予纳入“助学工程”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孤儿本人并载明原因。

  孤儿身份、户籍、学籍等信息核实情况材料纳入“助学工程”档案材料管理。

  (四)发放。民政部门应及时为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发放助学金。

  1.发放方式。孤儿助学金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各地民政部门可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方式,按月(1月份837元,2-12月份每月833元)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申请助学金时所提供的银行卡。

  2.首次发放。入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当月开始发放;入学时未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后年满18周岁的次月开始发放。

  3.毕业季的发放。为保障孤儿顺利完成从毕业到参加工作的过渡,在孤儿完成学业顺利毕业后,继续按原标准予以发放2个月的助学金,并与毕业当月的助学金一并发放。

  4.几种特殊情况的发放。

  (1)在校孤儿应征入伍。应征入伍前已经申领并发放孤儿助学金的,自入伍的次月起暂停发放;退役后继续就读的,从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续发助学金至毕业。应征入伍前尚未申领孤儿助学金的,孤儿退出现役后继续就读的,民政部门应于孤儿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给予发放助学金,并协助孤儿及时履行申请孤儿助学金的相关手续。

  (2)在校孤儿因病休学。因病休学前申领并发放孤儿助学金的,休学后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因病休学前尚未申领孤儿助学金的,孤儿在休学期间年满18周岁的,可按规定申领,民政部门应予以受理并纳入保障。

  (3)在校学生因故父母双亡。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已经年满18周岁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因故父母双亡的,可按规定申领孤儿助学金,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纳入保障。

  (五)退出。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孤儿就学情况,孤儿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及时退出“助学工程”。

  (六)停发或取消享受资格。孤儿在校期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的校规校纪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有以下行为的应予以停发或取消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1. 被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自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次月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2. 孤儿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并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3.伪造材料,多头申请“助学工程”项目助学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助学金资格,已发放的助学金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通报其所在学校。

  三、项目管理

  (一)密切跟踪掌握孤儿就学情况。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孤儿及其亲属宣传告知“助学工程”相关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持续跟踪,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巡访等方式主动了解社会散居孤儿就学情况,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所收留抚养孤儿的就学情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孤儿办理领取助学金的手续,纳入“助学工程”。

  (二)做好资金测算、拨付和监管

  1.资金测算。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编制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报至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于每年2月10日前报至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在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追加不足部分,在预算申请中加上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2.资金结算。孤儿助学金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孤儿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

  3.资金拨付。“助学工程”补助资金按年度以每年每人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下拨各地。收到拨付资金后,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孤儿银行卡。

  4、资金监管。“助学工程”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严禁与其他资金“打捆”使用。

  (三)规范受助孤儿档案管理。各地要建立完备的“助学工程”受助孤儿档案库,做到“一人一档”,确保信息完整、有据可查。档案应当包括孤儿基本信息、“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银行卡复印件、身份和学籍等信息核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受助孤儿的档案由受理孤儿助学金申请并完成确认工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纸质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各地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通过系统将本地受助孤儿的信息完整、及时、准确上报。

  (四)严格项目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电话抽查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助学的精准性。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助学工程”实施工作。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助学工程”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本地区年度常态化工作部署,严格资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项目结账审核程序,加强项目监督,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细则》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检查应当做到全覆盖,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督查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的通知》(闽民童﹝2019﹞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2.“助学工程”受助孤儿信息汇总表

  3.“助学工程”补助资金需求汇总表

  4.申领助学金孤儿相关信息实地核查情况

  附件1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

孤儿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1寸照片)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 住址

 

就读院校及专业

 

入学年月

 

监护方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助学金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银行转账

起领年月

 

领取人

(开户人)

(应为孤儿本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人承诺

本人于**年**月**日向***申请“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并郑重承诺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等材料,以及本表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愿退回所领助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受理申请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核实确认,      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条件,同意纳入“助学工程”,予以发放助学金。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社会散居孤儿)

孤儿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1寸照片)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就读院校及专业

 

入学年月

 

监护人及联系方式

与孤儿关系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助学金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银行转账

起领年月

 

领取人年月(开户人)

(应为孤儿本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人承诺

本人于**年**月**日向***申请“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并郑重承诺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等材料,以及本表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愿退回所领助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受理申请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核实确认,      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条件,同意纳入“助学工程”,予以发放助学金。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助学工程”受助孤儿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县(市、区)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养育类别

就读院校及专业

入学年月

教育层次

学制

助学金发放

联系电话(手机)

备注

起领年月

终止年月及原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①养育类别,分为“集中养育(**儿童福利院)”“社会散居”“父母养育(受艾滋病影响)”;

②教育层次,分为“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或高职)”“中专(或职高)”;

③终止发放助学金的原因若为退学、开除学籍等非正常毕业,需注明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

  附件3

    市“助学工程”补助资金需求汇总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人

县(市、区)

上一年度

本年度

收到孤儿助学金总额

实际补助孤儿人数

孤儿助学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预计需补助孤儿人数

孤儿助学金预算数

缺口

节余

总额

当年需求数

上一年度 缺口/节余数

                 
                 
                 
                 
                 
                 
                 
                 
                 
                 

合计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申领助学金孤儿相关信息实地核查情况

  第 页 共 页

  需实地核查的事项及理由:                  

  实地核查情况:                            

  实地核查结论:                       

  实地核查单位及人员:                                    

  协助核查单位及人员:                                   

  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原标题:

    聚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殊群体

    切实加强保障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号)要求,福建省民政厅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1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具体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认定流程、保障内容和保障措施。

  【政策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儿童成长,高度重视儿童工作。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的延续、事业的传承, 是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主力军、生力军。总书记明确指出,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对农村贫困家庭幼儿特别是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爱。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为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2019年6月,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62号)。福建省委、省政府对儿童工作也十分重视,省领导多次对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批示,省政府出台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政策。为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福建省民政厅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立课题组,深入全省9个设区市13个县(市、区)、18个乡镇、23个村(居)、6个儿童福利院(育婴院)和1家收养孤儿宗教场所开展专题调研。同时,在全省事开展了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摸底排查。经汇总,目前福建全省现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392名、占全省儿童总数的0.94‰。

  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形成了《福建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保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深刻分析了当前福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具体对策建议。8月11日,福建省唐登杰省长在《福建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情况调查与思考》调研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调研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原则赞同工作建议,要求抓紧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工作机制流程,着力提升保障水平,营造全社会帮扶氛围,努力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的关爱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唐省长的批示要求,9月27日,福建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2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内容】

  第一,明确了保障对象。《实施意见》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界定范围。凡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是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二是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三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四是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同时,《实施意见》还对重残、重病、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死亡和失踪情形的界定办法作了明确。

  第二,明确了认定流程。《实施意见》设置了申请、查验、确认、终止四个认定流程环节。在申请环节,对谁来申请、向谁申请和申请材料进行了规定,在查验环节,对查验部门、如何查验、协助查验、查验时限、查验结论、查验异议处理等进行了规定。在确认环节,对确认时限、确认处理进行了规定。对父母联系的,明确可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联系查寻信息材料或乡镇、村(居)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在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如何终止保障进行了规定,同时为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设置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

  第三,明确保障内容。《实施意见》提出了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资助救助、监护责任落实和监护责任落实五个方面内容。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进行发放;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在医疗康复保障方面,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列入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优先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在教育资助救助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在监护责任落实方面,对依法打击侵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追索抚养费、依法收养、关爱保护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关爱服务保障方面,对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教保障机制、机构关爱保障机制、日常探望机制、群团组织关爱服务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进行了规定。

  第四、明确了保障措施。《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贯彻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要求,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要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加大失联父母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查寻信息材料。财政部门要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金保障。共青团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提供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要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加强监督管理,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情形,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政策亮点】

  《实施意见》紧贴福建实际,在五个方面实现了创新突破:

  第一,在保障面上,列出了四大类型,实现全覆盖。在民政部等12部委《意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界定的基础上,针对部分儿童存在着的由于父亲死亡、母亲改嫁或失联、失踪情况及类似情形,导致儿童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的境地,福建省《实施意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列出了四大类型,实事求是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范围进行了拓展,顺应了当事人的要求和群众呼声,也得到了基层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第二,在基本生活保障上,明确按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保障好基本生活,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的重点。福建省《实施意见》创造性地提出,按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有了可靠、法定的来源。同时在明确了兜底性政策,对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可由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第三,在动态管理上,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落实“应保尽保”。《实施意见》坚持儿童利最大化原则,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增加设置了必要的救济过渡措施,在规定的保障情况发生变化后,设定了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一方已经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补助保障,若生活仍有困难的,按困境儿童对待,实施分类保障,确保应保尽保。

  第四,在医疗保障上,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免。福建省《实施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优先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较多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优先为其办理临时救助,递次减轻费用负担。

  第五,在认定流程上,进一步增强当事人和基层的可操作性。为促进政策落地,福建省《实施意见》特别注重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认定时,需出具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可能存在的实际困难,因而增设了由当地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供证明的情形,如在失联情形的证明上,明确由公安部门提供失联查寻信息材料,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提供证实材料即可。这一规定打通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为了扎实推动国务院两个意见的落实落地,今年,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我省对应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了《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建立了省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了扎实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更有效地保障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安全权益,有必要通过建立完善关爱服务平台,更好地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三个部分和附件。

  (一)目标任务。提出到2020年底,地市一级至少要打造1-2个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本区域内的孤弃儿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全覆盖;区县一级要确保有一个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的实体机构。 

  (二)主要措施。从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基层队伍建设和社会力量参与三个方面入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 

  1、提升机构的服务能力,这是关爱服务体系中枢纽,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托底保障、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功能定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要救助对象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并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收留抚养的对象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二是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要求各市、县(区)已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对照职责,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2019年年底前要完成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未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要加快筹备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三是推动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要求试点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移交到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对于已将孤儿转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探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

  2、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这是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基础。一是明确了乡镇(街道)、村(居)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量。村(居)配备“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担任“儿童督导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二是明确了儿童福利业务骨干培训层级。省民政厅负责市、县(区)民政局儿童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对市、县(区)儿童福利工作业务骨干培训的指导;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三是明确了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培训周期和要求。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培训内容要突出儿童督导员职责、儿童主任职责,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重点。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四是建立完善工作跟踪机制。依托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更新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结合阶段性工作,对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落实情况及关爱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督导。

  3、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这是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重要力量。一是培育孵化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要求各地通过政府委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的培育和发展一批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可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成立孵化平台,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孵化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二是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各地要细化并做好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服务工作,并做好资金保障。明确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两个重点: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重点购买具备心理健康辅导能力的社会组织力度,有针对性地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人格健康成长等专业性关爱服务,促进身心健康。三是积极发动社会各方参与。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动员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深入贫困地区、深入贫困服务对象中,开展关爱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形成关爱保护儿童的社会意识和氛围。

  (三)工作保障。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部门协作和工作落实四个方面,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提供坚强保障。一是组织领导方面,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要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压实责任。要调整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二是经费保障方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保障。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逐步提高福彩公益金用于儿童关爱服务的使用比例,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在资金分配时要适当向老区、苏区和贫困地区倾斜。三是部门协作方面,明确了民政、公安、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残联组织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中的职责任务,减少进而杜绝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工作落实方面,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动态跟踪机制,了解工作进度,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措施。要求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强化工作落实。

  (四)附件部分。分别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工作职责,以及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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